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4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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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1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4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AOVIVIAN(中文名:趙小嫻;美國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454號),被告於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CHAOVIVIAN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CHAOVIVIAN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判決下列所引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而依當時情形」,更正為「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證據部分,並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份(參112偵40454號捲第20頁)」、「被告於112年11月16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於市區道路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追撞告訴人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致生本件車禍事故,其違背注意義務,以及行為所造成告訴人傷害、痛苦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基於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張維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黎錦福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0454號被告CHAOVIVIAN(美國籍,中文名:趙小嫻)
女52歲(民國59【西元1970】年00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
桃園市○○區○○○路00號13樓護照號碼:000000000號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CHAOVIVIAN(下稱趙小嫻)於民國112年3月9日14時1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三峽區學成路往大學路方向行駛,行經學成路與大學路口停等紅燈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往前行駛,而不慎追撞同向前方由 王自強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號自用小客車,致王自強受有頸部、下背、前胸、腰部挫傷及拉傷、頭部外傷合併頭暈等傷害。
二、案經王自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趙小嫻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自白坦承其未注意車前狀況,有過失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王自強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本案遭被告追撞而受傷之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被告與告訴人發生車禍之事實。4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檢察官莊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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