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非常上訴係為糾正法律錯誤而設,其目的主要在統一法令之適用,僅形式上宣告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予撤銷,並不具現實之效力,原確定判決仍屬存在,此等撤銷概不生改判之作用。質言之,非常上訴判決與原確定判決之關係,有如更正裁定與實體判決之關係,即非常上訴判決僅更正或補充原確定判決違誤之處,使原確定判決成為合法之裁判,並未使原確定判決失其效力。是以,非常上訴之目的既係為使原確定判決合法,原確定判決之確定日期並不因非常上訴撤銷原確定判決另行改判而失效,從而,仍應以原判決確定日期為界定數罪併合處罰之時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5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迭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受刑人之抗告、再抗告而確定,然因附表編號
4、5所示之罪刑,嗣經非常上訴程序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非字第8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分別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7月、3年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自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又附表編號4、5所示原判決確定日期不因非常上訴撤銷原確定判決另行改判而失效,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固分別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同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證。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就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素,暨受刑人於本院傳真函表示無意見等情,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本件僅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有宣告併科罰金,是依法無庸就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罰金部分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紫君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元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5日或前某日~108年11月12日106年9月5日107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90號等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552號等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6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高等法院基隆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253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1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3日109年3月18日110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高等法院基隆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253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1號確定日期109年4月9日109年4月17日110年6月1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53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44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98號
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7月有期徒刑3年11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間至108年4月26日108年4月30日前之某日至108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72號等基隆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7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9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96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19日109年5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非字第88號111年度台非字第88號確定日期111年8月25日(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7日)111年8月25日(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7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備註基隆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436號(編號4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基隆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436號(編號4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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