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 司竹 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竹簡聲字第5號聲請人 李淑惠 相對人 林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及計算書欄關於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貳佰叁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