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仕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15966號),本院訊問被告自白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邱仕谷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邱仕谷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邱仕谷為高中畢業、擔任工人之男子,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仍心存僥倖,於飲酒後駕車上路,因不勝酒力,於行駛至臺中市○○區○○街○○號前怠速違規停駛於該處睡覺,嗣於巡邏員警發現後,經對被告邱仕谷實施酒精測試結果,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7毫克,顯已不能安全駕駛,幸被告自覺不勝酒力即駕車停於路旁睡覺,而未造成人員或財物之損傷,及犯後於警詢時,仍表示該次喝酒對其移動車輛沒有影響,嗣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及被告於本案發生前(100年7月12日),先於99年
9月26日酒後駕車肇事,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2560號提起公訴,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法官問:剛才進行100年度交訴字第323號準備程序的案件,你也是酒後駕車,造成一死一傷,本件又酒後駕車,是何原因喝酒?)這次剛好是朋友找我去喝酒,我沒有酗酒的習慣。我經濟很困難,我太太過世,我一個人要帶三個小孩,大女兒剛大學畢業,大兒子剛退伍沒有工作,小女兒現在讀高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附繕本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5966號被告邱仕谷男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22之1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323號(本署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22560號、100年度偵字第1141號)審理中之邱仕谷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仕谷於民國100年7月12日凌晨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某不詳之攤位,飲用啤酒後,明知其服用酒類後控制力及注意力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飲酒後不久,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廂型車。嗣於同日凌晨2時51分許,經巡邏員警在臺中市○○區○○街○○號前,發覺前開汽車怠速違規停放在該處後,始發現邱仕谷因不勝酒力,停駛於該處睡覺,復經對邱仕谷實施酒精測試結果,其酒後吐氣所含之酒精成分,每公升達0.97毫克,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邱仕谷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供承不諱,且有酒精濃度測試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員警職務報告2份、現場照片5張、網路搜尋地圖1份、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加起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檢察官蔡正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湯嘉綺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