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5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黃義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采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住所設於花蓮縣吉安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本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本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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