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訴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一二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珍如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