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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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