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號
上訴人帝國企業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慶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拾肆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捌佰元,折合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元,惟上訴人在原審僅繳納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元,尚有新台幣參萬參仟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銀元貳萬貳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為陸萬陸仟陸佰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尚有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未據繳納,合計上訴人未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捌萬參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林孟宜~B法官劉志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B書記官陳秀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