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四號
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丁○○法定代理人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三八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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