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小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小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三五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柒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二、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租用原告第HN00000000號電話,自民國八十六年四月起至同年七月止,共積欠電話費新台幣(下同)一萬四千五百七十九元,迭經催繳均置之不理,爰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告新竹營運處函、網際資訊網路業務租用及異動申請書(電話撥接)、新竹局網際資訊網路竣工覆核單(以上均為影本)、原告公司電信費收據、往來明細、撥接記錄等件為證。被告則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其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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