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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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