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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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398號

原告 廖怡婷

居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號0000室

被告 黃保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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