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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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救字第15號

聲請人 陳秋花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劉璧慧 律師

相對人 張春清

陳彭日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春清、陳彭日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春清、陳彭日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影本以為釋明無訛。又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竹北司簡調字第396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經核聲請人所為之請求,並非顯無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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