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6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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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691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莊雪君
被   告  吳偲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積欠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用共
計新臺幣(下同)33,589元(計算式:電信費12,237元+補
償金21,352元=33,589元),嗣該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
並已通知被告,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爰依
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雙掛
號回執聯、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及帳單等件為
證。雖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惟未附理由,且被告已於相當
期間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其前開所辯,難認可採,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至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雖於民國110年11月
17日具狀為時效抗辯,惟此未經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本院無
從審酌,附此敘明。
二、從而,原告本於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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