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46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46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余杰叡
       蔡筱琪
被   告  蘇介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語杰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