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先後經鈞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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