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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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家卉被告劉洪淳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家卉因被告劉洪淳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洪淳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陳家卉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執行傳票命令、公示送達公告、通知、臺北縣新莊市公所函影本各一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各二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三份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