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判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判字第95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王唯丞
王博學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 林秋芬 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0年度上聲議字第1598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交付審判之聲請者,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狀所載。
三、查聲請人即告訴人王唯丞、王博學以被告林秋芬(曾更名為 林詩珮 ,嗣再改回林秋芬)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續一字第146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於民國10
0年3月16日以100年度上聲議字第1598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等情,未附任何證據可憑,且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並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詳附件),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桂興
法官陳芃宇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