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朝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朝國 以上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台南營運處間請求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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