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5號原告 張慧雯 被告 陸旭 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松山 法定代理人 林富美 法定代理人 卓吟芳 法定代理人 卓恆生 法定代理人 卓慶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0年4月22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645元,並於100年4月26日送達原告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