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己○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上訴字第106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辛○○、丁○○、戊○○三人部分,業經原告訴訟代理人具狀及當庭撤回起訴,併予敍明。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林水城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