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戊○○乙○○丙○○甲○○被告己○○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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