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10號聲請人 陳添財 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消債抗字第
17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53號卷第101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還款期限為8年(最後一期將債權餘額全數清償完畢),總清償金額為970,089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41,436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829,672元後,為(-88,236)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970,089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8,0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0,000元,及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6,834元後,所餘金額11,166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雖略高於臺北縣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792元,惟此一內政部所定最低生活費標準未必適用於所有狀況,倘檢視債務人之支出明細,並無不合理之處,因此尚可認其生活程度未逾一般人而屬合理。
(三)債務人兒子 陳鈺瑋 前因眼疾後來進行更換眼角膜手術,所花費醫療費用使家庭經濟負擔更顯沈重,且日後尚需長期復健與付出相當心力及金錢照顧,故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
(四)債務人為求債權人同意其更生方案,寬緩其家庭月支出負擔,提出為期8年,100%全數清償之更生方案,足徵債務人確有清償債務之誠意。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95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3.第96期清償金額20,089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4.債務總金額:970,089元││5.清償總金額:970,089元││6.總清償比例:10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每期可分配金額(2)│├──┼────────┼─────┼──────────┼───────────┤│1│永豐商業銀行│336,676│3,470│6,972│├──┼────────┼─────┼──────────┼───────────┤│2│慶豐商業銀行│229,611│2,367│4,755│├──┼────────┼─────┼──────────┼───────────┤│3│荷商荷蘭銀行│29,090│300│602│├──┼────────┼─────┼──────────┼───────────┤│4│中國信託銀行│374,712│3,863│7,760│├──┼────────┼─────┼──────────┼───────────┤││合計│970,089│10,000│20,089│├──┴────────┴─────┴──────────┴───────────┤│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表之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三、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表之債權比例×該期清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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