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柯珮珺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楊景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代?理?人 陳邦寧 相?對人即債權人香港商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送達代收.???????????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4樓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林欣宜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代?理?人 王智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於每月5日前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83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薪資明細表(見本院97年消債更字第835號卷第25、26及30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為1期,共計8年96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1,000元,總清償金額為1,056,000元。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每月平均扣除勞健保後之薪資為30,000元,有98年1
至10月薪資明細表在卷足憑,堪信為真實,其所陳報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8,950元(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000元、醫療及日常用品費900元、租金2,500元、未成年子女2名之扶養費分擔7,000元、水電瓦斯費750元、所得稅300元及手機通話費500元),經檢視該支出並無奢侈浪費之情,其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及分擔未成年子女2名之扶養費之合計,與臺北縣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1,584元(=10792+10792/2*2)相較,亦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是以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清償金額為11,000元,且願延長還款期限至8年,盡最大還款誠意以提高還款成數,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㈡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30,460元,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454,800元,為175,66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056,000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機車1部及零股投資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月還款│債權分配││││(新臺幣)│金額│比例│├──┼───────┼─────┼────┼─────┤│一│遠東國際商業銀│279,029│1,350│12.2677%│││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台北富邦商業銀│331,630│1,604│14.5803%│││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新國際商業銀│852,189│4,121│37.4669%│││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香港商香港上海│123,225│596│5.4177%│││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聯邦商業商業銀│112,574│544│4.9494%│││行股份有限公司││││├──┼───────┼─────┼────┼─────┤│六│萬泰商業銀行股│424,099│2,051│18.6457%│││份有限公司││││├──┼───────┼─────┼────┼─────┤│七│渣打國際商業銀│151,763│734│6.6723%│││行股份有限公司││││└──┴───────┴─────┴────┴─────┘說明:
(一)聲請人願盡最大還款誠意以提高清償之成數,分8年計96期清償,以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11,000元,清償之金額總計為1,056,000元,占總債務額2,274,509之46.43%,並按上開債權人之債權數額及比例分配。
(二)上開更生方案,於本件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前由債務人自行轉入各債權銀行指定之還款帳戶。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