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愿 進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棠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代?理?人程中江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邱建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於每月10日前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消債更字第20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明細表、切結書及存摺影本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為1期,共清償8年96期,前1至24期每月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元;25至96期每月清償6,000元;,總清償金額為528,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㈠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為24,000元,有切結書及存摺影本在卷
足憑,堪信為真實;其所陳報之必要生活支出20,060元(膳食費3,800元、交通費700元、租金6,500元、未成年子女2名扶養費之部分負擔7,000元、健保費1,260元及水電瓦斯費800元),經檢視並無奢侈浪費之情,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與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分擔之合計,與臺北縣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1,584元(=10792+10792/2*2)相較,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是以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前24期每期清償4,000元,債務人並願於第25期至96期再縮減生活開銷,增加每月償還金額至6,000元,且為盡最大還款誠意將清償期限延長至8年,總計清償金額528,000元,清償成數佔債務總額787,557元之67.04%,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㈡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85,455元,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481,440元,為104,015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28,000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少許股票、基金投資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1-24期還│25-96期│債權分配比││││(新臺幣)│款金額│還款金額│例│├──┼───────┼─────┼────┼────┼─────┤│一│日盛國際商業銀│153,464│779│1,169│19.4861%│││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華南商業銀行股│160,970│818│1,226│20.4392%│││份有限公司│││││├──┼───────┼─────┼────┼────┼─────┤│三│台新國際商業銀│334,841│1,701│2,551│42.5164%│││行股份有限公司│││││├──┼───────┼─────┼────┼────┼─────┤│四│玉山商業銀行股│138,282│702│1,054│17.5583%│││份有限公司│││││└──┴───────┴─────┴────┴────┴─────┘說明:
(一)聲請人願盡最大還款誠意以提高清償之成數,以每月為1期,共清償8年96期,1至24期每月償還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元;25至96期每月清償6,000元,總清償金額為?28,000元,占債務總額787,557元之67.04%,並按上開債權人之債權數額及比例分配。
(二)上開更生方案,於本件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於每月10日由債務人自行轉入各債權銀行指定之還款帳戶。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