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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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查名邦
曾子珍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
楊清安 蔡弘琳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進田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丙○○及甲○○之羈押期間,均各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丙○○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將被告等收押,並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等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