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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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聲沒字第三○九號、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八八號、八十七年度戒執一字第一一一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三八七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五八六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五二二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七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罪嫌,業經本署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八八號),而本件扣案之海洛因驗後淨重○.○五公克(包裝重○.一三公克)係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毒品,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上開如主文所示之物,係經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