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О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聲沒字第二二四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二三二
九五、二五四二三號、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三號、八十八年度戒執護字第三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陸公克、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共壹點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業經本署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三號),而本件查獲之海洛因一包毛重○.六公克、安非他命二包毛重共一.一公克(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二小包重約
一.一及○.六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毒品,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上開如主文所示之物,係經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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