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四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七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告訴人乙○○之三叔,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號三樓,因細故毆打乙○○,致乙○○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頭皮血腫、兩手兩腳多處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已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起訴,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麗真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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