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竊取其母乙○○所有車輛,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依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直系血親之間犯竊盜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調查中,具狀並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並經記明筆錄可憑,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文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