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道誠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道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林道誠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甲○○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執助字第四八八號執行案件送達證書、拘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雲檢森執土八八執助四八八字第二五三O一號無法代執行函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五八九九號送達證書及受刑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