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屬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