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歿)生前選任辯護人袁烈輝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六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書一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