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7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綠野香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振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洽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綠野香坡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下同)107年11月至108年9月止,累積欠繳大樓管理費共計新臺幣6,600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社區住戶管理規約、聲請人報備證明、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查,本件相對人戶籍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而聲請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仍應以戶籍地為送達地,惟聲請人催繳函送達地係「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與戶籍地不同。
查戶籍法所登記之戶籍地址雖為行政管理所設,戶籍地址並非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若相對人有戶籍地以外之居所,通知應以該實際居住地為準,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居住於上開安祥路址,本件聲請聲請人僅提出存證信函,無郵政回執可供本院查明相對人之簽收記載,相對人是否收取存證信函,知曉催告內容非無疑,本院於108年9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新店雙城郵局存證號碼000052之郵政回執,及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提出於「公告期間」相對人 楊洽確 有實際居住○區○○○○路址之證明文件,惟聲請人於108年10月7日陳報狀陳明該郵政回執已遺失,也未補正社區公告。聲請人未能提出新店雙城郵局存證號碼000052之郵政回執,亦未釋明聲請人已於社區公告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且公告時相對人實際居住於該社區大樓,因之,聲請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