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楚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9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肆玖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楚恆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5公克)係屬違禁物,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之規定,均已於民國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生效,且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聲請沒收違禁物,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沒收相關規定。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新修正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新修正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既已於此次修法全盤修正,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生效,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而於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增訂「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而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則係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生效,係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施行後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換言之,在毒品案件中關於毒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仍應分別優先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9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曾楚恆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7月2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7樓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甲基安非他命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4日9時20分許,由警經其同意搜索上開住處而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削尖吸管2支、玻璃球吸食器1顆及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用之七星牌香菸盒1個等物。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86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年4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新北地署檢察官於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裁定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檢署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91號卷,下稱偵卷,第35至37頁反面)。又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交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0.5公克,扣除因鑑驗取用0.0021公克後,剩餘0.4979公克),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29日報告編號:UL/2014/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佐(見偵卷第39頁),是本件上開扣案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洵堪認定。是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應依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耗用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法條,核屬適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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