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建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15號
原   告  張路得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鏈興業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
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