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67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詹蕙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4月2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8年4月19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尚有
應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