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建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14號原 告 曾國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業舜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