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建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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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14號
原   告  曾國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業舜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 板建簡 字第 14 號裁定(108.04.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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