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朱倫慶 被告 李豪 被告 黃皓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原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朱倫慶對被告李豪、黃皓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鄧鈞豪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