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17號原告 王博生 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 律師
江昊緯 律師被告 劉憲璋 律師即口士美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被告 鄭金枝
蔡朝文 蔡淑惠 蔡瑀涵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仲凱 被告 蔡宗霖
蔡淑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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