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即陳甲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甲○○妨害公務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書誤載為沒入保證金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惟受刑人迭經傳拘未著,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送達證書二份及拘提報告一份在卷可稽,顯見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