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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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再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285號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
下1樓(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428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67號,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5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