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明人 即楊明人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41,5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