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 莊成國 即債務人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53條之1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並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8日做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又聲請人於101年7月4日聲請本件更生,依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即以前開調解之聲請視為本件更生之聲請,且不另徵收聲請費1,000元,惟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並尚有如說明所示郵務送達費1,020元未繳,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陳忠賢說明: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02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債權人2名),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2)×10×34=1,02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二、提出本院10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號之繳款收據。
三、除卷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之財產資料外,聲請人如尚有其他財產應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之,例如股票、基金、存款、事業投資等資料影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前揭財產變動狀況。
四、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及薪資單或薪資轉存等之薪資收入證明。(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五、說明聲請人、其配偶 蔡梅蘭 及受扶養人 莊惠婷 、 莊惠珊 、 莊承翰 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配偶蔡梅蘭及受扶養人莊惠婷、莊惠珊、莊承翰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七、 陳明 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八、說明聲請人與債權銀行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條件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