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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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劉志恒 債務人 楊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叁萬叁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九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