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他調簡字第1號
原 告 蕭淑珍
被 告 中華民國口腔植體學會
法定代理人 朱裕華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
複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9日上午11時35分,
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
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