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
原 告 吳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 律師
賴宇宸 律師
被 告 陳建潢 即瑞建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95號偽造有價證券案
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陳建潢即瑞建工程行陳稱原告據以請求給付票款之支
票,係訴外人 劉玉英 所偽造,劉玉英涉犯刑法上之偽造有價
有價證券罪嫌,業經被告訴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偵字第695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
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
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