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23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法定代理人 洪山川 代理人 陸亭伊 關係人 孫志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賈彥文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孫志青(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賈彥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號、民國106年8月22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賈彥文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賈彥文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賈彥文死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賈彥文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賈彥文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賈彥文係聲請人所屬之神父,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後之喪葬費用由聲請人先行墊付,因被繼承人無法定順序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人不明,且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神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法人登記證書、同意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賈彥文之遺產管理人,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審酌孫志青為被繼承人賈彥文所屬教區之副主教,與被繼承人間關係頗為密切,對被繼承人之遺產遺債情況瞭解應較深,就被繼承人之財產管理較為便利,故為保障被繼承人之利益,爰選任孫志青為被繼承人賈彥文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