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998號債權人 黃穗洋 債務人 許槿筠許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權人所提出之四張本票影本,到期日均於104年1月6日之後,未屆到期日之利息不得請求,僅得自到期日起算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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