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勞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淵澤 商行
法定代理人 顏鴻斌
被上訴人 甲○○
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6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新台幣5,295元,經
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業於96年3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張桂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黃鋕偉